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646°c 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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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贷款利率的类别

我国银行贷款利率一般分为四类:

(一)法定利率:指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

(二)差别利率:指对不同期限、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所规定的不同利率;

(三)优惠利率: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扶植对象采取的低于法定利率的优惠利率;

(四)浮动利率:指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

二、影响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确定的因素

(一)影响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确定的直接因素

1.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主要指中央银行再贴现率和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它反映国家货币政策的要求,并影响着商业银行资本融通的成本。因此,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一般要参照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并且要略高于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

2.存款利率。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银行存款,存款利率直接影响着商业银行借入资金的成本。银行存款利率越高,借入资金的成本越大;反之就越小。商业银行从事贷款业务是为了获取利润,要实现利润收入,就必须使银行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之间存在一个利差,使银行的贷款利率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

3.贷款业务费用支出。影响贷款资金成本的直接因素,除了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之外,还有贷款业务费用的支出。银行在从事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要进行贷款调查、审查批准、贷款监督、贷款管理等活动,这些业务活动必须要支出业务费用。银行支出的这笔业务费用,需要从贷款利润收入中得到补偿,而贷款利润的收人是靠贷款利息来取得的。因此,贷款业务活动费用的支出就构成了影响贷款利率的一个直接因素。

以上三方面影响贷款利率的直接因素都是基于对贷款资金成本考虑的。在银行实际的贷款业务中,贷款利率还受着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影响,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影响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确定的间接因素

1.贷款的风险程度。贷款的风险程度,影响着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反映银行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可能性。因此,贷款风险程度越高,贷款利率也越高;反之,贷款风险程度越低,贷款利率也就越低。决定贷款风险程度高低的因素包括借款人的信用、贷款的种类和期限等。商业银行对于信用较好的借款人,贷款的风险较小,一般可以采用较低的优惠利率;反之,就采用较高的利率。贷款的种类和期限不同,贷款的风险程度也不同,因而,对不同种类和期限的贷款,商业银行所采用的贷款利率也不同。一般来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要高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信用贷款的利率要高于担保贷款利率;期限较长的贷款利率要高于期限较短的贷款利率。

2.借贷资本的市场供求状况。利率作为借贷资本的“价格”,同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受到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借贷资本的市场供求状况,是决定当前市场贷款利率水平的最主要的因素。通常情况下,在经济扩张和繁荣时期,贷款需求量大,利率水平也随之升高;在经济萧条时期,投资需求不高,贷款需要量减少,市场利率水平也随之降低。借贷资本市场供求状况不但对贷款利率水平产生影响,对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和存款利率也同样产生影响,而后者又决定借贷资本的成本大小,对贷款利率水平的高低产生影响。

3.预期的通货膨胀率。通货膨胀率对贷款利率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贷款利率会存在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的差异。由于商业银行注重的是实际利率,即名义利率与通货膨胀率之差,在通货膨胀率升高时,商业银行就要相应提高名义利率,以使实际利率保持不变或者相应提高。商业银行在从事贷款业务中,对一些贷款往往实行在贷款期限内可以浮动的利率,以便使贷款利率随着通货膨胀率的变动而相应变动。

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确定

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总的看来,各方面对资金的需求大于资金的供应。为了稳定国家的金融秩序,防止贷款利率的任意提高,国家有必要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作出规定,保证贷款人在国家规定的利率限度内贷款,减少贷款人的生产成本,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国家的利率政策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制订和调整都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中央银行也是通过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管理达到对国家金融秩序进行调整的目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资金供求关系,一般在一定时期内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作出规定。目前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浮动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浮动利率的现行规定是:从2004年1月1日起,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下限保持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以一年期贷款为例,现行基准利率为5.31%,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后,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可在4.78%至9.03%的区间内按市场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政策性银行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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