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标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本条是关于国家商标注册和管理主管部门以及商标争议处理部门的规定。
国家对经济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是由具体的部门来执行的,对商标的管理也不例外。在法律中明确相关事务的具体管理部门,能够使有关部门的地位得以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并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避免错位、越位、缺位等现象的发生,从而真正保证有关事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商标注册和管理主管部门以及商标争议处理部门,为两个部门:
一个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在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本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即是在法律上明确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为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都不是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负有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职责,集中统一办理商标注册工作,并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缷责。
另一个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商标争议众多,有的案情十分复杂,这就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以专业知识有效地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为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应当注意的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都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内设机构,二者是平行的。它们虽然都对商标事务具有管理权,但二者各自管理的事务并不相同,并且二者管理商标事务的范围,是由本条予以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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