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防教育经费保障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首先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预算经费是指列入国家预算,收入有稳定来源、支出有规定用途的财政资金。国家对预算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包干、收支挂钩、权责结合、事权与财权统一的管理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这是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性质所决定的。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也称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性组织的总称,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群众性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经费使用方面的共同特征是:本身没有生产经营收入,而是每年列入预算经费,由国家实行财政拨款维持其正常工作和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我国的财政预算体制是: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应当首先列入本单位预算,经所在部门预算直至政府预算通过后,由国家财政拨款,保障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本条第一款还规定,“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是指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部门,如工厂、矿山、铁路、公司等,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其特征是:本身从事经济活动,具有经济收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开展活动。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有义务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国防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应当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而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又来源于工会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这些法律规定,为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提供了必要的经费保障。
本条第二款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01年6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中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经费保障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该《意见》规定,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国家财政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地方所属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予以安排。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将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内予以保障。同时该《意见》还要求,学生军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集中训练期间参加学生及派遣军官、帮训战士的伙食补助;训练器材、资料的购置;参训学生训练服装补助;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水电费补助等。
上述《意见》以及近年来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就学生军训经费保障问题制定下发的其他规定,都是与本条第二款相衔接的配套规定,各地、各学校在组织实施学生军训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这些规定保障军训工作所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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