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592°c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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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依据之一。

主旨

本条是对防治城市建设施工等扬尘污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我国的城市污染十分严重,从1997年6月~1998年5月期间的空气污染指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城市空气中的总悬浮颗粒物依然是空气污染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据41个城市的统计:其中32个城市的首要污染物是总悬浮颗粒物,又以兰州、太原、乌鲁木齐、银川、呼和浩特等较为严重。造成这种状况虽然与当地自然条件有一定关系,但主要还是人为因素造成的。除了与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和以燃煤烟尘排放的控制水平有关外,与近几年城市大规模市政和建筑施工建设有着直接的关系,成为城市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污染水平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以北京市为例,1998年全市施工工地约有5000个,加上房屋维修、拆迁,工地总数超过8000个。建筑、拆迁、道路施工以及谁料、运输遗洒、大量路面土和地面裸露是造成北京市全年扬尘污染的主要原因。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日益成为大气环境保护中的紧迫问题。

实践经验表明,施工扬尘污染的控制远比工业污染治理简单易行。由于施工扬尘的扩散距离并不太远,只危害周围环境,因此,仅需对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的施工扬尘在法律上作出控制性的规定,引起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的重视,保证防治施工扬尘措施和所需资金到位,据北京市的经验,就可以减少施工扬尘的70%左右,施工扬尘污染就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本条第一款,现未了城市人民政府在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方面的义务,即应通过采取推行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城市市区的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的义务,即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方面的义务,即应当将城市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依据之一。这里所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等部门。这里所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是指自198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88年发布的《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指出:为了推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深入发展,使城市环境保护丁作逐步由定性管理转向定量管理,决定:

1.环境综合整治是城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市长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把这项工作列入市长的任期目标,并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

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分级制定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并在年度计划中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当好市长的参谋和助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范围包括: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绿化五个方面,共20项指标。

4.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定量考核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将定量考核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具体办法由各省制定。国家定量考核办法另定。

5.省级人民政府将每年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将结果抄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6.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指标规范、监测方法、仪器设备标定、数据处理及数据报告制度,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制定。

经过10多年的实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工作对推动我国城市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据该《决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范围包括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理和绿化五个方面。依据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时,同时将城市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考核该城市大气环境状况的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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