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439°c 2023-07-25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对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依照本法第3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安全事故虽然有意外性、偶然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但它又有一定的规律,可以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加以预防。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的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因此,本条对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规定了报告义务,这也符合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其报告义务有两点要求:一是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应当立即报告,因为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之一是突发性,如果拖延报告,则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加大,发生了事故则更是悔之晚矣。二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以便于对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作出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接到报告的人员须及时进行处理,以防止有关人员延误消除事故隐患的时机。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推荐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