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964°c 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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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会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主旨

本条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和基本职责。

释义和理解

一、工会的性质

所谓工会的性质,是指工会的本质属性或本质特征,是工会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标志。我国工会的性质,即如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表明了中国工会具有阶级性和群众性相统一的本质特征。

1.工会的阶级性

工会的阶级性,是指工会是真正的工人阶级组织,并以工人阶级作为自己的阶级基础。工会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会会员必须是工人阶级成员。《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工会法也明确规定了这一点。这里,确定是否可以成为工会会员的标准只有一个,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就把工会成员的构成仅仅限于工人阶级范围之内,把工人阶级作为工会的阶级基础,充分说明工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第二,工会必须维护工人阶级利益。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国家利益,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义不容辞的责任。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虽然它维护的重点是工人阶级群众的具体利益,但必须把维护总体利益和维护具体利益结合起来,这是一项工会的基本职责。

2.工会的群众性

工会的群众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在本阶级范围内最广泛的组织。工会的群众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会的群众性体现在工会的会员构成具有工人阶级范围内的广泛性。工会并不是个别行业或者个别部门内职工的组织,它最大限度地团结、联合了广大职工群众。工会始终是工人阶级实现阶级联合的最广泛的组织。确定工会组织是否具有广泛性,主要着手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要看工会的组织程度,即工会的会员在整个工人阶级成员中所占的比重;另一方面,要看工会组织同本阶级群众之间的联系,即工会组织与职工群众的密切程度,这是真正反映工会组织广泛性的实质内容。所谓实质内容,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如果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则会极大地有利于工会组织程度的提高。因此工会密切同本阶级群众的联系,是工会实现广泛性的客观要求,如果工会脱离广大职工群众,则不可能真正达到组织的广泛性。

其次,工会的群众性体现在工会代表广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正当利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方面。工会代表广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正当利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群众性的核心问题。职工群众是工会组织的主体,是工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广大会员和职工群众对工会的信赖和支持是工会最基本的力量源泉。如果一旦失去工会的代表性,就会失去本阶级群众,那也就无工会群众性之谈。

再次,工会的群众性还体现在工会组织内部的民主性方面。工会内部生活的民主性是工会群众性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工会内部生活的民主性,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工会内部的事务应当由会员群众当家作主,实行会员群众办工会。二是工会内部应该具有更充分、更广泛的民主生活。工会工作要依靠广大的积极分子和会员群众,工会的活动要从会员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出发。工会的一切问题都要经过民主程序,工会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要置于会员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中。三是工会在工作方法上必须采取和国家机关、行政部门不同的工作方法,即采用吸引的方法、说服的方法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

最后,工会的群众性还体现在工会组织的自愿性方面。工会不是按照某种指令组织起来的,而是职工群众为了谋求共同利益,实现共同愿望自觉自愿地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工会组织的自愿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坚持职工自愿入会的原则;二是工会组织或者开展的一切活动,必须适合大多数群众的觉悟,建立在群众自觉自愿的基础上。

3.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的关系

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是不可分割的。阶级性离不开群众性,以群众性为基础;群众性也离不开阶级性,受阶级性的制约。这两个方面如果失去任何一方,工会就不成其为工会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的群众性往往被弱化,而更大程度上,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则是突出了工会的阶级性,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由国家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也都由国家来代表了,因而,工会无法作为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其群众性自然也无法突出。二是在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党、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能不分,把工会看作是一个单纯的阶级组织,发挥其阶级组织的作用,即发挥在政治关系中的作用,在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中就显得无能为力。三是由于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人民内部的政治民主生活不够健全,工会内部也很少进行民主建设,职工群众把工会看成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或者政府的一个附属机构,甚至企业行政的一个科室。这些都使得工会带有“官办”气息和行政化倾向,使得工会不同程度地脱离了广大工人群众,从而使得工会不能充分体现群众组织的特点,没有按它应有的社会职能发挥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工会在阶级性和群众性相统一的基础上,必须突出工会的群众性。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由于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变化,政府、用人单位、职工三方利益格局正在形成,用人单位更多关注的是经济和利润,存在着忽视安全生产,片面追求利润的现象,致使当前安全生产的情况十分严峻,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乡镇、外商投资、私营企业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客观上要求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这正是工会群众性的核心内容,也是工会安身立命之本。只有突出工会的群众性,才能使工会工作适应劳动关系变化的新要求。

其次,深化改革对外开放,企业的经济成分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单一的公有制企业发展成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把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实现工会组织的广泛性,这就强调突出群众性。

再次,为使工会工作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工会必须进行自身改革和建设,而工会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增强基层工会活力的源泉是会员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就必须突出工会的群众性,增强工会内部的民主生活。

二、工会的基本职责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产生和存在的客观性,决定了工会必须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初,工人群众为了保护和争取自身的利益,自愿联合起来成立工会组织,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工会这个组织武器,形成整体和集中的强大力量,让工会更有力地代表自己直接地抗衡于处于优势地位的雇主,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也是工会产生和存在的最本质的动因。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会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侧重点就是组织职工同资本家作斗争,利用罢工、怠工等形式,迫使资本家妥协,争取增加工资、减少劳动时间、改善劳动条件,以及争取与此有关的劳动立法,保证工人集会、结社、罢工等政治权利,这是历史发展中的阶段性阶级对立的产物。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上升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党和政府都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从整体上说,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职工的具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工会仍然必须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为基本职责,这是因为:

第一,工会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各国市场经济的经验证明,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运转和不断增强企业活力的必备条件,它也是最难协调的一种关系。其中,劳动力这个要素本身是社会的人,他们有人格尊严、有特殊的经济利益、有思想感情的要求,在中国,劳动者还有主人翁的地位的权利。按照劳动价值论,劳动力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也是在生产过程中惟一会自动作出反应的生产要素。当他们的主人翁地位以至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时,甚至他们作为社会人的思想感情上的要求得不到一定程度的理解和满足,他们就会作出对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不利的反应。反之,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会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本身,就要求有一个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来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这个组织就是工会。工会代表了劳动者的利益,领导工人为实现正当利益而斗争,促进资方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要求,劳动关系就会趋向稳定,生产就会发展。工会以代表者的身份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调节,一方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起一个稳定良好的劳动关系,调动起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保证企业经济的发展。没有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工会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就不可能建立和保持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所有制的多元化,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产权关系的明晰化,利益分配的差别化,以及企业行为的自主化,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和契约化,使工会面临的情况更加复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更加重大。在这种形势下,党更需要工会时刻关心职工群众的疾苦,重视职工群众的利益,进一步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作用。各级政府和企业行政更加需要工会及时转达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团结广大职工完成各项任务,促进企业发展。职工群众更加需要工会从他们的利益出发,敢于和善于为他们说话办事,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特别是在现阶段劳动关系尚不规范,劳动者对于经营者来说,处于一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弱者地位。民主权利和劳动权利常常受到漠视和侵犯的情况下,职工群众组织工会、加入工会,就是希望工会为他们撑腰,解决实际困难。近年来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中发生的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例子说明,如果我们工会组织不能代表职工群众的利益,不能为职工群众服务,不能受到职工群众的拥护,工会组织的生命力就要受到影响。

第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消灭了剥削制度,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但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形式和劳动分工,这在工人阶级内部形成了具有不同权利和利益特征的利益主体。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职工群众在就业、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住房分配等方面的具体利益与其他各部分人民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差别和矛盾,必然要求工会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第三,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时间还不长,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许多具体制度,要在探索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各项政策来实现,如工农业产品价格政策、不同经济成分的税收政策、各类企业中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政策等等。由于对下情了解不够,制定政策中的估计不足和协调照顾不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不够等等工作上的缺点和失误,也可能产生忽视甚至损害职工群众某些合法权益的偏差。

第四,我国是在推翻半殖民地、半封建统治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以及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市场,党内和政权机关中,官僚主义、家长制、腐败现象明显存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尚不健全,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的问题相当严重,这不仅需要国家的法律保护,也需要工会即职工自己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工会必须忠实地履行自己的维护职能,否则就会脱离群众,为群众所摒弃。

第五,我们国家仍然具有一般国家的一切政治职能和政治权威,这些政治职能和权威在社会生活中带有强制性。这些强制性的国家意志,可能存在着局部的失误或者错误现象,从而损害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

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工会即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应当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

建国以来,工会在履行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上,很长时期内强调得不够。引起这个问题的直接原因是在旧体制制约下,工会长期作为党政的附属机构,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长期被忽视,这就使得工会在相当程度上脱离了职工群众。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工会的这一基本职责一直在不断地得到加强,但相对于目前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不断遭到严重侵犯的情形时有发生的局面,还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予以强调。因此,工会法修正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本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从各个方面对这一职责予以保障和体现。此次修改工会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突出工会的维权职能,突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责。

本条突出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是工会自身性质的客观要求,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坚持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工人阶级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变化,特别是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仍然严重存在着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强化工会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的突出体现,也是党对工会的基本要求。只有从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才能从根本上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确保国家的总体利益更快更好地得以实现。

强调工会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身份,并不否认党组织代表职工,也不否定政府及企事业行政代表职工,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所说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是指在劳动关系调整面前,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这只有工会能代表职工,别的组织是不可能代替的。例如,企业行政本身是企业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代表,而政府有关劳动部门又不属于企业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更不能充当职工代表者的角色。所以职工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只能是工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工会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还需要在工会维护的内容上作出相应的调整。这就是工会的维护是以维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基本权益为中心内容。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工会的维护,更注重从政治的角度对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进行维护。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维护应该从更基础和更切实的层次和内容出发。具体表现为:在维护的利益主体上,应该明确为主要应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或直接生产者。在经营管理者也是工会会员的情况下,工会对于他们的个人利益也需要维护,但工会不可能代表因而也不可能来维护他们作为经营管理者阶层所相对于劳动者而言的权益。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维护者,其维护的具体内容是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即“劳权”为基础的经济权益而展开的。劳权是工会维护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劳动和社会保险权、职工教育与培训权等,我国的工会立法关于工会的权利主要也是围绕着以上的内容规定的。但工会对于职工利益的维护,不仅限于劳动的经济的方面,还应该扩展和涉及到社会和政治的权益方面,这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参与权利、民主监督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的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

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时,应当处理好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与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的关系。坚持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与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相统一,是中国工会履行维护职责时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长期以来,我国工会并不是对于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维护不够,而恰恰是在维护职工具体的合法权益上存在着差距。这种情况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难以避免的。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利益的多元化和多元的利益冲突越来越突出,在这当中,工会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而不是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代表,总体利益是也以各个具体利益的合理调处为基础实现的。所以,各个具体利益的代表者,只能是以所代表的具体利益为出发点。如果每个具体利益的代表者都以总体利益的维护作为自己维护的首先的和重点的内容,那它就失去了这种具体利益代表者的资格。同时,也就无法再进行具体利益的调处,进而无法实现总体利益。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要以维护劳动者或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重点和出发点,但这一维护以不损害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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