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全文及释义,以增强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招标投标法》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共十五条,规定的是开标、评标和中标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本条规定的是禁止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内容的谈判。
之所以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技术规格)、主要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是为了防止出现所谓的“拍卖”方式,即招标人利用一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对另一个投标人施加压力,迫其降低报价或其他方面更有利的投标。许多投标人都避免参加采用这种方法的投标,即使参加,他们也会在谈判过程中提高其投标价。
但是,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前,往往需要就某些非实质性问题,如具体交付工具的安排,调试、安装人员的确定,某一技术措施的细微调整等等,与投标人交换看法并进行澄清,应不在禁止之列。而根据本法第46条的规定,在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也不得进行实质性内容的谈判,以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实质性内容。这也是合乎逻辑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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