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内容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719°c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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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内容全文及释义,以增强对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理解。《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共16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干涉招标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1.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实践中,有些单位出于部门利益或者地方利益的考虑,设置各种障碍,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违背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此,本法第6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2.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作为一种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主要以其专业优势获取招标人的信赖,其业务应当来源于招标人的委托。当前,我国的招标市场尚未完善,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某些招标代理机构尚未与有关行政机关脱离,具有半官方的色彩,并在业务的来源上主要依赖于行政指令,严重背离了市场行为的准则。为此,本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3.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来说,是否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属于招标人自主经营权的一部分,其他单位或者部门不得干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势必会侵害招标人的经营自主权,有违市场经济的原则。有鉴于此,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4.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有权自主进行招标,除接受有关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这里所指的“其他方式”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而作的一弹性规定,以避免遗漏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其他干涉招标投标的行为。

第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为任何有法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但更多的是行政部门,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享有职权的个人。

第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行为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2.行政处分。单位从事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个人利用职权从事前述违法行为的,也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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