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871°c 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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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放射性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本条规定的放射性污染损害,即指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放射性污染所造成的损害。由此,放射性污染损害有如下特点:(1)放射性污染损害是人为造成的,自然界的放射性物质或者说是天然放射性污染对人体也可能造成损害,但天然放射性污染不构成本条规定的放射性污染损害。(2)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要达到一定的“量”即超过国家标准,才可能构成本条规定的放射性污染损害。也就是说,不超过国家标准的辐射对人体基本不构成损害。(3)放射性污染是一种辐射过“量”引起的污染,它看不见、摸不着,但人体接受过“量”辐射后所造成的损害却是能感知的。对人体是否因放射性污染造成损害及损害后果,应当靠科学手段(仪器)来检测确定。

二、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二是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导致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本条规定的放射性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三、民法通则对放射性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条中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损害他人人身、财产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称为侵权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以加害人有过错(故意、过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按照严格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获得免责。加害人要求免责,须证明免责理由,如证明损害的发生是出于受害人的故意所致。如果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失,法院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对放射性污染损害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构成放射性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要件有:(1)这种损害的加害人应当是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等。(2)加害人主观上不管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是出于受害人的故意所致。(3)这种污染损害必须是受害人接受的放射性污染超过国家标准,并已造成实际损害后果。(4)放射性污染损害与加害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判断是否有因果关系要用科学有效的手段作为依据。

四、根据本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

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放射性污染危害后果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民事赔偿。民法通则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作了十项规定。民事责任的实质是法律强制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一笔金钱以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结合放射性污染损害的特点,放射性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即民事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金。就损害赔偿金问题既可以与加害人协商或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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