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七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807°c 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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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七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内容如下: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不按照旅游合同履行义务以及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旅行社不按照旅游合同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旅行社违约责任的含义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是指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法对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也作了类似规定。

(二)旅行社的违约类型

根据旅行社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拒绝履行、延迟履行、部分履行和不适当履行这五种类型:

1旅行社的预期违约。主要表现为旅行社收取旅游者的预付款后,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取消旅游安排。

2旅行社的拒绝履行。具体是指旅行社在旅游合同期限到来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其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解除合同。

3旅行社的延迟履行。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可能履行的情况下,违反履行期限的规定造成延迟履行,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支付延迟履行的违约金,赔偿损失。旅游者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旅行社延迟履行旅游服务,经催告后旅行社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旅行社一方迟延履行义务致使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解除旅游合同。

4旅行社的部分履行。是指旅行社没有提供其承诺的全部旅游服务。例如只组织游览了合同约定的部分景点,或者只提供了部分食宿等。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如果旅行社的部分履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旅游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旅行社的不适当履行。具体是指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约定的标准。例如,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了旅游者经济损失;导游没有按照国家或者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服务;导游在导游过程中擅自离岗,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或者滞留;旅行社安排的饭店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使对该景点的旅游无法兑现;等等。

(三)旅行社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本条规定,旅行社承担的违约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考虑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诉讼过程中,旅游者只需向法院证明旅行社没有履行合同,而无须证明旅行社有过错,这样就减轻了旅游者的举证负担。此外,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利于促使旅行社严肃对待合同,避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旅行社企图以无过错为由逃避责任的现象,从而增强旅行社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同时,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旅行社的免责情形,即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例如,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旅游者自己突发疾病导致旅游活动无法继续,或者由于旅游者擅自脱团造成旅程的延误,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根据本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旅游者要求违约的旅行社在指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的行为。如旅游者要求违约旅行社补齐约定的旅游项目。继续履行不排斥旅游者获得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金的权利。

2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指旅行社为了消除违约影响而采取除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以外的其他补救措施的行为。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旅行社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例如,旅行社安排的饭店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重新安排符合约定标准的饭店住宿。又如,导游在导游过程中擅自离岗,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的,旅行社为旅游者重新安排一位新导游。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违约旅行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赔偿旅游者所受损失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约定违约金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旅行社不按照旅游合同履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不按照旅游合同履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既构成违约责任,也构成侵权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确定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确定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侵权责任法。那么,发生这种情况时旅游者该如何追究旅行社的责任,旅行社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呢?对此,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在审理旅游案件中首先要求旅游者明确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法院将依据旅游者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以明确是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还是追究其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旅游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还规定:“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说明,旅游者选择提起违约之诉的,如果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将不予支持。这是旅游者在选择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三、关于对旅行社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体现了消费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原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因此,旅行社在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旅行社的欺诈行为适用双倍赔偿原则,有利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治理旅游业存在的欺诈乱象。

除此之外,本条还增加规定了对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即: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实践中,旅行社违反合同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如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一些旅行社经常采取这些方式压缩组织旅游的成本。遇到这种情况,旅游者往往会要求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但个别旅行社无视旅游者的要求,在具备履行条件的情况下,仍会拒绝履行合同,如拒绝按约定行程旅游、拒绝增加服务项目、拒绝提高旅游标准等。因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本条规定,旅游者除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外,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这是一种典型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惩罚性赔偿,其目的不在于使旅游者获得过高的补偿,而在于提高旅行社的违约成本,从而迫使其不敢违约。

四、旅行社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旅行社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旅行社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依法承担的保护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旅行社不仅在组织团体旅游期间应当对旅游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也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行社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旅行社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首先,应当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即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提示。其次,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当及时给予救助。例如,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关于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因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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