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本条是关于鼓励和奖励的规定。
一、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对法律调整的对象,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加以分类,然后在立法上进行分类规范和指导,这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技术。对于民办学校的鼓励政策,本法体现了分类指导的原则。我国现行的民办学校,大体有三类:一是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捐资人不要求任何物质利益上的回报,也不对民办学校主张产权,属于完全的公益性组织;二是基本公益性的学校,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和投入部分的产权,但办学积累属于学校;三是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按照企业模式运作,出资人享有完全产权。对于这三类民办学校,本法规定有不同的政策。对于第一类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给予和公办学校完全一样的各种优惠待遇;对于第二类学校,给予支持,税收优惠的力度要小于第一类学校;对于第三类学校,给予肯定,允许开办这类学校,但要和其他工商企业一样,照章纳税。本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就是上述政策的一个重要体现。在本法制定过程中,有的同志反对这一规定,认为现在捐资办学很少,现实生活中大部分是投资办学,应当规定鼓励投资办学。这样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它没有体现法律的正确导向。法律除了具有规范的功能外,还有引导的功能。法律鼓励什么,允许什么和禁止什么,在价值导向上一定要清楚。否则就会给社会发出错误的信号,引起价值评价标准上的混乱,不利于规范行为和统一认识。捐资办学是一种高尚的义举,是社会主义高尚道德的体现,这也正是我国社会需要鼓励和弘扬的精神。如果法律规定鼓励投资办学或者把投资办学和捐资办学同等对待,对捐资办学者就是不公平的,势必会影响其办学积极性,也难以引导其他的人加入到捐资办学的行列之中。正是因为现在这样做的人还很少,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才显得尤为必要。
在立法过程中,还有的同志认为,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捐资办学已有规定,本法不必再规定鼓励捐资办学。这样的理解是不对的。《捐赠法》规范的是捐赠和受赠行为,其优惠待遇给予的对象是捐赠人;而民办教育立法则进一步,要规范捐赠所设立的学校,规定鼓励捐资办学的目的在于给予捐赠所设立的学校享有更大的优惠,因此,两者优惠的对象是不同的。
捐赠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活动,是公益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扶贫济困、乐善好施,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捐赠行为,国家一贯予以鼓励和支持。《捐赠法》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人依法享有税收方面的优惠;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等。这些规定既适用于对民办学校的捐赠,也适用于捐赠举办学校。
二、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引导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奖励,引导个人和组织按照法律规范去行为。它与处罚手段的运用,正好相反。奖励是对体现法律规范要求的行为的鼓励,处罚则是对违反法律最低标准的一种制裁。两者在法律中往往交替使用。奖励手段的正确运用,对于提高法律实施的效果,减少制裁的负面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同样,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表彰在民办教育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功绩,对于调动广大举办者和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做好本职工作,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各种奖励和表彰。突出贡献主要包括:举办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管理和实践、教育改革和科研、培养人才、教育机构建设、捐资助学等。其对象主要是三类:一是在民办学校的创建、管理和教育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者和教师;二是在指导、监管民办学校办学中和在民办教育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三是捐赠创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奖励和表彰通常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表彰。对教职工的表彰奖励形式,适用公办学校的有关规定。1993年国家教委颁布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着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并同时颁发“人民教师”奖章和证书。对于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定,教学成果奖励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选一次,分为一、二、三等奖,对获奖的组织或者个人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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