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森林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本条是关于制定本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一、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本条所称的“根据本法”制定,是指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精神,而不能与《森林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相抵触。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已经在1986年制定了实施细则,于1986年4月28日报国务院批准,并于1986年5月10日由原林业部颁布实施。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对1984年9月20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作了若干修改,因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即国家林业局应当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对1986年制定的实施办法进行修改,重新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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