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665°c 202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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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组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常由三个方面的人士组成:一是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举办者投入办学经费和提供基本办学条件的,可以直接或者派代表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但这种管理应以决策机构的法定成员身份,通过参加校董会或者理事会的工作来体现,而不应以举办者个人身份直接干预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实践中个别举办人把自己凌驾于学校决策机构之上,直接干预学校的管理工作,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纠正。二是校长和教职工代表。校长和教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有利于决策机构广泛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听取学校师生的意见,有利于使决策符合办学宗旨,尊重教育规律,提高办学质量。三是热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或者是有经验的教育专家或者其他方面的专家。本法并未明确要有这类人员参加,但考虑到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靠自筹,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社会的大力支持,决策机构有热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人士参加,有利于争取多方面的社会资助和扶持;吸收有关专家和学者参加,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这也是国外私立学校通行的做法。在决策机构成员人数有限的情况下,上述三个方面的席位应当如何分配?出资人在董事会中应占多大比例?考虑到理事会和董事会负责决定民办学校的重大事项,对学校的办学活动和发展负有重大责任,为了确保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确保办学质量,后两方面的人士应当占有相当比例,特别强调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另外,在有多个出资人的情况下,出资人之间的席位按什么进行分配,是完全按出资数量,还是要保持一定的平衡性?这些都需要有关的具体办法以及学校章程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二、决策机构成员的任职条件和产生方式

关于决策机构成员的任职条件,本法没有具体要求。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对理事会或董事会的任职条件要求比较明确,对道德品行、守法纪录等方面有具体要求,并且规定有不得担任董事的具体限制对象。民办学校在选择决策机构成员时,应当从严要求,保持决策机构成员的高水平和高素质。本法对决策机构的组成,要求在理事会、董事会中,有1/3以上的成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对教育工作的熟悉和了解是作出正确办学决策的基础,决策机构中有一定数量从事过相当时间实际教育教学工作、了解教育规律的人士,有利于提高决策水平。因此,在选择决策机构成员时,应当贯彻这一规定。

关于理事会、董事会的产生方式,通常首届由举办者召开成立会议,推选产生;以后按学校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理事长、董事长由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相互推选产生。理事会、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总数应当是奇数,以利于表决。理事会、董事会应有一定的任期,定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改选理事、董事,应从学校的利益出发,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按照章程的规定提名、表决,保证产生的开放性和公开性。理事、董事选出之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要求者,审批机关可以退回,要求学校重新产生。理事、董事应公正履行职责,其权利是参加理事会、董事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其义务是维护学校的权益,遵守有关纪律。理事、董事参加学校工作,是否取得薪金、报酬或者津贴,要由学校章程根据学校性质的定位作出规定。理事会、董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董事长召集,并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关于国家现职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担任民办学校理事、董事,本法没有规定,《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此曾有限制性规定。考虑到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担负一定的管理职责,掌握一定的权力,担任民办学校理事、董事,容易产生角色上的冲突,以不担任为好,这也是有关廉政建设的纪律要求。

三、民办学校负责人的回避

民办学校的理事长、董事长与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是否要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在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具有特殊性,对管理人员公正性的要求更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另一种意见认为,现有的公办学校也没有回避规定,不能把公办学校做不到的东西要民办学校执行,主张不作规定。考虑到现实中一些民办学校的管理人员之间存有亲属关系,目前难以做到,因此未作规定。但作为发展方向,增强民办学校的公信力,学校要自觉朝这个方向努力。

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如校务委员会、校管理委员会等,其人员组成、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工作程序等,可以参照理事会、董事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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