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741°c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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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气象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主旨

本条规定了气象计量器具的检定机构、检定要求和气象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

释义和理解

一、规定了气象计量器具的检定机构。计量工作是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其立法宗旨是把统一计量单位量值作为核心内容。气象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专业计量,是保证气象计量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气象探测质量、做好气象预报、气象服务和科学研究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经计量授权,即是指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在授予形式上,按《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有四种:一是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是授予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是授予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是授予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二、规定了气象计量器具的检定。为了保证气象仪器量值的准确,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气象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早在50年代,我国就陆续建立了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承担了气象仪器的检定任务。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后,按照《计量法》的要求,各级气象计量检定机构都接受了同级计量部门的考核、认证和授权,一些项目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了气象计量的检定任务。根据《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中国气象局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下制定了20余部气象计量检定规程,严格按检定规程执行授权检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有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用的气象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对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三、规定了气象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与传递。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气象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与传递,是根据《计量法》第七条作出的。中国气象局和省(区、市)气象局建立了两级气象计量标准传递系统,省(区、市)气象计量检定机构使用的气象计量最高标准(二级标准),由中国气象局计量检定机构使用的气象计量最高标准(一级标准)传递,并定期与之检验;中国气象局使用的气象计量最高标准(一级标准),则溯源于国家计量基准。气象台站和社会各界使用的需计量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即工作计量器具)均需定期由省(区、市)气象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定后方可使用。

为了便于对本条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就本条所涉及的专业性比较强的几个术语解释如下:

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

计量基准:即最高计量标准。是在特定领域内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具有最高计量学特征(准确性、复现性、稳定性),经国家鉴定、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必须溯源于计量基准,因为计量器具是量值溯源的最终点(即量值传递的起点),它体现一个国家计量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使用次数必须严格控制。因此,在计量基准之下要建立副基准和工作基准,以代替计量基准的日常使用,防止计量基准的频繁使用而丧失其应用的计量学特征或遭受破坏。

国家建立计量基准的原则:一是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统一规划,有组织地进行。二是根据大集中、小分散的格局,属于基本的、通用的,为各行各业服务的计量基准,建在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属于专业性较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授权其他部门建在有关技术机构。经授权,气压、风速、辐射的国家计量基准就建立在国家气象计量站。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它处于中间环节,起到承上启下作用。计量标准区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并具有公正作用的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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