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548°c 2023-07-05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主旨

本条是对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设施的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依照本条规定,保护水工程是每个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堤防、护岸、防汛等工程设施是保护河道、保障防洪安全的重要工程设施,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但是,根据统计,仅黄河水利委员会1990年以来就发生破坏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各类水事案件80余起,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00余万元,破坏了水文、防汛等工作的正常秩序。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证水文工作正常开展,《水法》作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毁坏以上工程设施,否则将依照本法第72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推荐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 水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