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本条是对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设施的义务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保护水工程是每个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堤防、护岸、防汛等工程设施是保护河道、保障防洪安全的重要工程设施,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但是,根据统计,仅黄河水利委员会1990年以来就发生破坏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各类水事案件80余起,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00余万元,破坏了水文、防汛等工作的正常秩序。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证水文工作正常开展,《水法》作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毁坏以上工程设施,否则将依照本法第72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4-11-07180
2024年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修正案修正本最新全文
2024-11-07171
2023-07-05183
2023-07-05405
2023-07-05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