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577°c 2023-07-02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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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法第八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十二条内容如下:

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从何时开始正式实施,也就是说从何时起正式具有法律效力。一部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取决于这部法律对生效日期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从我国已制定的法律来看,对生效日期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其一,直接在法律中规定“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如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4条第1款规定:“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二,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只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国法律的公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0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的规定,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来确定。目前,国家主席一般都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的当日发布主席令公布通过的法律,如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2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国家主席杨尚昆发布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近年来,采用这种形式公布的绝大多数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修改决定。如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就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三,规定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如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3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施行”,当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尚未制定出来,所以《企业破产法(试行)》最终的生效日期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8月1日生效后3个月的1988年11月1日。《水法》的生效日期,是属于上述的第一种情况,即直接规定了“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法律的生效日期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是指法律生效以后能否适用于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如果能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我国的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但也有例外,如1979年的《刑法》和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就有一定的溯及力。一部法律如果有溯及力,必须在条文中作出明确的规定,《水法》对溯及力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说明《水法》没有溯及力,即不能适用于本法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

三、这里还需要说明一下修订前后《水法》的衔接问题。首先,修改后的法律的生效日期与修改法律的形式有密切联系。目前修改法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法律进行的修订,即对法律全文作全面修改,重新予以规定;一种是对法律进行修改,即对法律的部分条文通过修改决定的方式予以修改,不对法律全文作修改,未修改的部分继续实行。因此,法律修改后的生效日期也有两种形式,属于修订法律的,一般是重新公布法律的生效日期;属于对法律作修改决定的,一般不修改法律的生效日期,只是规定法律的修改决定的公布日期,修改部分执行修改决定的生效日期,未修改的部分执行原来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明确规定:“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这一规定,本法的生效日期为2002年10月1日。

此外,关于新公布的《水法》与原《水法》实施上的衔接问题。由于新修订的《水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生效,因此,在2002年10月1日以前,1988年1月21日通过、1988年7月1日起生效的《水法》仍然有效,执行机关仍然按照其规定执行。但是,自2002年10月1日起,修订前的《水法》不再有效,必须执行修订后新公布的《水法》的规定。

四、新《水法》从公布之日到开始实施,中间有一个月的时间,可以作为法律实施前的准备时期。《水法》的执法机构可以充分利用这段时间,广泛、深入地组织学习、宣传新《水法》的各项规定,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使包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内的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分认识到《水法》对于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准备期内,可以通过学习,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了解和掌握新《水法》的有关规定,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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