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法官法》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法官法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法官法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本条是关于法官退休制度的规定。
退休是指企业事业组织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的年龄,符合法定的退休条件,根据国家规定办理手续,离开工作岗位,领取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安度晚年。
我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本条就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对法官退休制度作的专门规定。考虑到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其工作特点与其他国家机关有所不同,其在退休的条件、待遇等方面,可能也需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所不同,因此,本条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实行退休制度,可以使退休人员老有所养,免去退休后在生活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对于精简机构、增强新生活力、提高工作效率都是有积极意义的。退休制度从广义上讲,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后的待遇、退休金的发放以及退休人员的安置等内容。
目前,在国家未对法官的退休制度作出另行规定前,法官的退休一般是参照公务员的退休制度办理的。
此外,根据人事部1997年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答复,“对于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这一规定,法院也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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