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六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本条是对关税税款如何缴纳的规定。
一、海关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征缴税款,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海关征税时,应在单证审核、货物查验、价格审定、税则归类、税款计征、货物放行等环节上做到正确无误。海关在审单时应做到全面审核,重点突出。对于货物的名称和规格、原产国别、成交价格、成交条件、成交币制应作为重点核实。海关在审定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认真审定成交条件,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完税价格。海关确定货物税则归类时,应了解货物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税则归类。海关计征税款,应在核实货物的完税价格、税号、适用税率、成交货币和适用汇率的基础上进行。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税款交付指定银行。如果第十五日为法定节假日,期限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海关作出征收关税决定,填发的关税缴款书一经纳税义务人受领即发生法律效力。纳税义务人如果在法定的缴纳期限内未缴纳税款,又未获批准暂缓纳税的,即构成滞纳,海关应按其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滞纳金。征收滞纳金是为了促使纳税义务人尽快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及时入库,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关税的滞纳金,自纳税期限到期之日起的次日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每日按欠缴税款的千分之一缴纳。
三、关税征缴的强制措施。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税款缴纳期限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这里所说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以外,纳税义务人开有帐户的邮政储蓄企业、城乡信用社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纳税义务人的开户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及时、严格地按照海关的书面通知载明的数额将税款支付海关。(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海关变卖应税货物,可以采取拍卖、出售等方式。海关变卖应税货物,其价值应当与纳税义务人所欠税款相当。(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海关在扣留、变卖纳税义务人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扣留的财产价值不得明显高于其应纳税款额。此外,海关在扣留、变卖纳税义务人其他财产时,应当注意不影响纳税义务人以及受其抚养、赡养对象的生活。海关采取上述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征缴。
四、进出境物品关税的缴纳。进出境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及其他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在进出境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对应税的进出口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款书当日有关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税额为完税价额乘以税率。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缴纳税款的,海关不得放行进出境物品。在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或者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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