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本条是对关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人,是法律规定的直接负有关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负有向海关缴纳关税的义务,如果其不依法缴纳关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指经国家批准有权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并记载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单上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指进出境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进出口货物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报关企业及其他代理人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的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虽然要向海关缴纳关税,但是,上述代理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承担,因此其不是纳税义务人,而是纳税义务人的代理人。
2024-11-07180
2024年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修正案修正本最新全文
2024-11-07171
2023-06-29150
2023-06-29715
2023-06-29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