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八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本条是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制度的规定。
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有关机关控告、检举、揭发其所发现或了解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要求其处理的制度。这是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社会监督主体具有多样性,控告人、检举人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的是最普遍最直接的社会监督形式,并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权检举权在法律上直接明确地作出规定。按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控告检举违法违纪的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形式和途径之一。
本条的第二层意思是,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要求有关机关对人民群众的控告检举高度重视,形成一整套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不推诿,不拖延。有权处理的机关应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依法处理;二是按照职责分工;三是及时进行查处。只有这样,才能使单位、个人的控告、检举发挥应有的作用,人民群众代替有关机关做了工作,发挥了主人翁的作用,各有关机关应设立专门受理控告检举的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值班制度、登记制度、交接制度、立卷归档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和奖励制度等等,设置举报箱,对社会公布举报热线电话等。为群众控告、检举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便捷的途径,及时受理来信来电,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做好详细记录,并对各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和分门别类。控告检举属实的,依法处理,即使控告、检举有误的,或者不需要立案的,也应当向控告、检举人说明情况,使之有结果。受理--调查--处理--反馈。查处属实的,其处理结果还可以公布于众。收到控告或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体现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可能确实与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有关,不管是出于何种动机,为防止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都应对检举人、举报人进行保护,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收到控告、检举的有关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有关机关应当负责保密,严禁将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泄露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对控告检举材料也应当严密保管,防止在传递过程中泄露有关控告检举人的实际情况。对人民群众和其他单位控告、检举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如何查处,如何保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有关机关要做到既要有利于查处坏人坏事,又要有利于保护控告检举人,为今后开展这方面的工作留下余地,为群众的社会监督留下畅通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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