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七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503°c 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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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七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七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七十三条内容如下:

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主旨

本条是对海关队伍建设和用人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海关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海关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海关工作人员的腐败或者廉洁,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民族经济的发展,甚至关系到社会的安定。海关法的贯彻执行,海关行政职能的正常运行,归根到底要依靠海关工作人员,海关工作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与责任心等等决定了海关的实际工作效果。因此有必要加强海关队伍的建设并完善海关的用人制度,把好“用人关”和“进人关”,为此本条对海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对录用海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把关,加强岗位培训,定期进行政治思想、法律和海关业务考核,专业人员要符合专业岗位任职要求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我们知道海关工作人员处在“为国把关”的第一线,地位特殊,责任重大,只有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才能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海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职责中能够做到依法行政,不仅对于完成海关工作任务十分有利,而且对于树立海关良好形象等也非常有益。相反,如果不注意加强队伍建设,对海关工作人员任用不当,其危害可想而知。所以各级海关都有义务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海关自身队伍建设,并将之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使海关工作人员在政治素质方面做到忠于国家,熟悉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在业务素质方面做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依法办事,文明服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必要的业务知识与技能。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海关是监督管理进出口事务和征收关税的政府执法机构,海关工作时时、事事、处处都涉及到执法方面的问题,它的一切执法行为均应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海关专业人员具有法律知识就应该是有效实施国家海关管理工作的必要前提,只有熟悉国家的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有关业务法律规范,在处理各项海关事务时才能做到依法行政,为国把关。同时海关工作专业性较强,要求海关专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如果海关专业人员没有过硬的相关专业知识,将很难适应海关工作发展的需要和做好本职工作的要求,所以对海关专业人员提出了上述法律要求。

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所谓考试,就是通过口头询问、书面答卷、实际操作以及某些心理测验的手段和方法,来测定和鉴别人的知识、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品德状况。由于考试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选贤任能、择优汰劣的方法,因此应当为招收素质要求较高的海关工作人员时所运用。招收海关工作人员的考试必须贯彻公开原则,按照国家规定公开公布报考简章,明确考试时间、地点、种类、内容、方法、报考者资格和录用程序等事项,以利于在最大范围内广泛选拔录用优秀人才进入海关队伍,从而提高海关工作人员的素质。考试完毕后,海关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原则,采用一定的方式,对考试合格者根据岗位职务所需要的条件,进行全面、严格的考核,从中择优选拔确定录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

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所谓培训,是指海关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按照法律规定,对海关工作人员采取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培养和训练,它针对岗位职务和工作的具体要求,向海关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和海关业务培训,来提高海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法制观念和专业技能,以适应工作的需要。所谓考核,是指通过对海关工作人员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表现进行阶段性评价,来达到了解海关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目的,并以此作为确定海关工作人员职务升降、奖惩、任免、待遇等的重要依据,起到对海关工作人员的激励、检查和监督作用。海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要认真参加政治思想、法制和海关业务的培训,如实提交述职报告并正确对待考核结果。对于经考核不合格的海关工作人员,说明其表现达不到任职的基本要求,为防止造成海关工作上的被动、失误和损失,按照法律规定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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