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本条是关于海域概念的界定和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这是一个空间(或者空域)资源的概念,是对传统民法中“物”的概念的延伸与发展。其中,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这一区域的确定,涉及到两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即领海基线和海岸线。所谓领海基线是领海宽度的起算线。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条的规定,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连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我国测定领海的起点采用直线基线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公布了领海基线。所谓海岸线,又称海陆分界线,具体界定将由国务院确定。
二、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本法适用范围的界定,明确了海域使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海域使用就是指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它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排他性的使用特定海域。所谓排他性,即某一特定范围内的海域,只能确定给某一海域使用人使用。换言之,某一特定范围内的海域,只能授予某一海域使用人享有海域使用权;二是持续使用3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参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至于不足3个月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如海洋捕捞、海上运输等,不受海域使用法管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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