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一百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内容如下: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本条是对海关法专门用语的含义的规定。
法律是一门专门知识,而海关法又是专业性较强的一部法律,同时也有涉外性,为便于加深对海关法的理解,统一对比较常见的海关法专门术语的理解,本法在附则中专门列出一条,对海关法中常见的若干专门用语进行了法瑞律定,在其他一些比较专门的法律中也有这样的情况。法律本身的条文对专门用语在含义上作界定,在理解法律相关条文时、执法时就要按其法定的含义加以理解和运用,而不能望文生义或曲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或引用相近学科中的其他语义来作歧义性的解释。这也是保证执法必严的前提条件。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本条也可以认为是用一部法律中的条文来对相关术语所作的立法解释。本条解释的若干海关法相关术语的含义,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都要以此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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