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本条是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报审批程序的规定。
一、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根据1990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工程建设项目。
二、关于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和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本条第一款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际上就是建设项目在环境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因此,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真实记录,是环境影响评价全部工作的书面反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对
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包括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周围自然环境和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这是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合理选址和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性工作。建设项目地址选择的是否恰当,关系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因此,在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全面考虑、合理选址,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三、关于对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程序要求。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由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海域使用、浅海滩涂养殖和船舶航行安全,所以本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审核”,是指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核实。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核意见,可以纳入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中,也可以按规定直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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