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是关于在海上倾倒的废弃物种类及其评价程序和标准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的规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是指废弃物在海上倾倒必须进行的关于废弃物特征、废弃物预防策略、倾倒区选择、倾倒环境影响、倾倒许可证条件、工程监督、环境监测等内容的评价所采取的原则、标准、方式和步骤。海洋倾倒废弃物标准是指由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成份、有毒物质含量水平等构成的用来衡量废弃物是否可以在海上倾倒的标准。在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标准时,应当重点评价源于人类活动的物质(如镉、汞、有机卤化物、石油、烃类化合物,以及砷、铅、铜、锌、铍、铬、镍、钒、有机硅类化合物、氰化物、氟化物和杀虫剂及其非卤化有机物副产品)的毒性、环境稳定性和生物积累作用。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特征、所含有毒物质的成份、数量及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状况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海洋倾倒废弃物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根据废弃物种类和数量的不同及其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将海洋倾倒的废弃物进行相应的分类分级管理。对海洋环境影响重大的废弃物的海洋倾倒,如数量较大的疏浚物、受到污染的疏浚物、大型石油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其他特殊废弃物或国家绝密工程所要倾倒的废弃物等,则须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采取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并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他废弃物的倾倒,则根据废弃物有毒物质特征进行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并由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具体管理方式和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本条第三款是关于海洋倾倒废弃物名录的规定。海洋倾倒废弃物名录是指由可以向海洋进行倾倒的废弃物种类构成的目录。根据本条规定,海洋倾倒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国务院批准施行。根据1972年在伦敦签署的《防止倾倒废弃物或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目前我国可考虑在海上倾倒的废弃物有以下7大类:港口、码头和航道疏浚物;城市污水污泥(污水处理残渣);鱼类废物和工业性鱼类加工作业产生的废物船舶、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惰性无机地质废料,如建筑渣土等;天然的有机废物,包括农产品;在远离大陆的岛屿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上产生的只能用倾倒的方法处置的主要由钢、铁、混凝土及其有关的类似的无害物质构成的大型物体。我国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需要确定以上7类物质是否可以在海上倾倒。我国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海上倾倒,防止废弃物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避免污染的最佳途径是严格控制废弃物的扩散与传播,用科学合理的手段来对废弃物进行处置,积极采取产品改造、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改良、原辅材料的替代、现场封闭再循环利用等减少和防止废弃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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