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本条是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处置废弃物质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排放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以及处置残油、废油等废弃物质的规定。含油污水是指原油经油水分离器分离后产生的采出水,及机舱、机房和甲板含油污水。油性混合物通常是用棉纱、木屑等吸油材料清洁甲板污油或机器后产生的含油材料,以及含油泥浆、含油钻屑等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含油污水及油性混合物未经达标处理,不得直接向海洋排放。机舱、机房和甲板含油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采油工业含油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含油污水在排放前不得稀释或加入消油剂进行预处理。采油工业含油污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国标《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分析方法》的要求。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排放的含油污水要征收排污费,具体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处置钻井泥浆及钻屑的规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使用的泥浆包括水基泥浆、油基泥浆和混合泥浆等,其海上处置方式分为两类。含油量超过10%(重量)的水基泥浆,禁止向海中排放。含油量低于10%(重量)的水基泥浆,回收确有困难、经海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向海中排放,但要征收排污费。油基泥浆使用后禁止排放,要求回收处理。钻屑中的油含量超过15%(重量)时,禁止排放入海。含油量低于15%(重量)时,回收确有困难、经海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向海中排放,但要征收排污费。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作业者应提交钻井泥浆和钻屑等样品到主管部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毒性检验。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排放。主管部门必须提供海洋石油钻井泥浆毒性检验标准与分析方法。
2024-11-07180
2024年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修正案修正本最新全文
2024-11-07171
2023-06-24331
2023-06-24921
2023-06-24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