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关于违反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新增加的条款。
一、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是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并防止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重要制度,违反其中的任何一项制度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此没有规定。长期以来,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对进行其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如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建设人工岛等,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一直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如何予以处罚,造成了执法不力的情况。这也是致使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越来越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条就是根据上述实际情况增加的规定。
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是: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除了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外,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本法第四十八条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进行了规定,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二是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验收,方可投入生产、使用。未经检查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按照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的,就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1.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或者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未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2.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编报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报批的;3.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即试运行的;4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5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三、按照本条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才是法律赋予其行使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本法规定的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都无权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所列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和后果的不同,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1.对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也就是说,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确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或者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未编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编报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报批的,向工程建设单位发出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其在一定时限内停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并对其实施罚款的处罚。2.对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的,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生产、使用,并处以罚款。也就是说,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确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检查批准即试运行,或者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却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向违法行为人发出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其在一定时限内停止生产、使用,并对其实施罚款的处罚。根据本条的规定,这种罚款是一种必须实施的行政处罚,且这一处罚在本条中不能单独使用。也就是说,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除了要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责令停止施工或者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对其处以罚款。罚款的幅度是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具体数额要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由执法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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