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港口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在港口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在港口水域从事养殖、种植活动,会妨碍航行的顺畅、可能危及航行安全、影响港口的环境。因此,本法第3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违反这一规定的,应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条规定,在港口水域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首先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即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设的养殖、种植设施。对于逾期不改正,即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拆除违法建设的养殖、种植设施的,则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要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于违法行为人根据违法情节可以处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如果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也可以不处罚款。是否给予罚款处罚以及罚款的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三、本条规定的强制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原则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即如果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都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也有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例外,这种例外来自于法律的规定。由于在港口水域从事养殖、种植活动,不立即采取措施,有可能会危及船舶航行的安全,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因此,本条规定将这种强制执行权赋予行政机关行使。又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违法行为人以外的人代违法行为人执行的,必然要支出~定的费用,这些费用都应当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本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是海事管理机构。包括设在中央管理水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所属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和设在其他水域的地方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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