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法第四条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681°c 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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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献血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对献血工作职责的规定。

释义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事业的主管部门,献血工作是医疗卫生事业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献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目前,大多数省、市规定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献血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医疗用血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并具体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如制定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检查标准、制定血站技术操作规程。血液质量标准、制定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等等。

(二)红十字会的职责

1.国际红十字会组织参与无偿献血的情况

无偿献血最初是由国际红十字组织倡导的。1946年在英国举行的第19次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协会理事会,最初以文件形式通过了无偿献血原则。此后,国际红十字组织把推进无偿献血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义务,做了大量工作。1959年在雅典举行的第25次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协会理事会,要求红十字会与政府密切合作,全力排除血液事业中的营利组织,将献血作为一种人道主义义务向全民宣传。1973年在德黑兰举行的第22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会议首次明确规范了无偿献血,推动志愿无偿献血是发展血液事业的根本;1981年在马尼拉举行的第24次国际委员会会议重申了组织人民群众自觉参加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义务。从倡导之初到现在,国际红十字会组织一直积极地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2.我国地方红十字会参与无偿献血的情况

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规定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并且规定红十字会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各地在关于献血工作的地方立法中,对红十字会参与献血工作的职责也作了一些规定。如《山东省血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红十字会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搞好义务献血的宣传、组织和动员工作;《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规定,市红十字会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推广无偿献血工作;〈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无偿献血的动员、组织工作。由于献血工作涉及面广,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通力合作,红十字会是民间团体,而且,经费不足、编制有限,全靠红十字会组织、动员有一定困难。所以,本法规定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而不是完全负责献血工作。而参与是指根据红十字会法以及有关献血工作的地方立法的规定,配合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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