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影响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中,应当根据该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和减少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各种对策和措施;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也可以对该项目提出必要的环保对策和措施要求。例如,实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优化工艺方法等。依照本条规定,建设项目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开工建设后,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同时也必须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部门在审批意见中所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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