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电子签名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本条是对本法中与电子签名有关的几个名词的解释。
一、电子签名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签名。第一,用自己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实施电子签名;第二,委托他人,使用委托人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实施电子签名。毫无疑问,通过第一种方式进行电子签名时,签名人就是制作电子签名的人。通过第二种方式进行电子签名时,签名人是指签名制作数据指代的人,并不是指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二、当人们阅读数据电文时,要确认数据电文的制作人,人们首先会查验含在数据电文之中或附在数据电文之后的电子签名。根据电子签名技术的不同,这样的查验既可以直接进行,也可能需要通过查验与签名对应证书进行。查验通过后,确认数据电文内容可信,并根据数据电文的内容进行决策或行动的人,就是电子签名依赖方。
三、有些电子签名是可以直观验证的,有些电子签名则不能直观验证。不能直观验证电子签名时,技术上必须提供一种方法,能把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联系起来。数字签名便是这样的一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通过一种数学运算,建立起唯一匹配的一对密钥,即公钥和私钥。把公钥与签名人的信息作为验证签名人身份的中介,私钥则是签名制作数据,通过公钥与私钥的特性,建立起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之间的联系。记载了公钥和签名人(公钥持有人)信息的数据电文,就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四、进行电子签名时,往往是通过一种程序和算法对数据原文进行运算,变换成与原文唯一对应并且方便查验的数据电文。这种对原文进行变换的程序和算法就是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五、可以直观获得并能将签名人鉴别出来的数据,就是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比如数字签名技术中的公钥,通过公钥就可以找出电子签名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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