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655°c 2023-06-11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税务人员徇私舞弊、违反罪案移送管理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所列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及偷税行为,第六十六条涉及骗税,第六十七条涉及抗税,第七十一条是非法印制发票,对这些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的要件的,税务机关无权处理。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是由司法机关来认定的,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最后确定是什么罪,如何处罚。在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方面有明确的界限,如我国刑法规定的偷税罪,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罪、抗税罪等,由于司法机关并不处理日常的税务工作,要及时掌握涉税犯罪的情况,还要靠各级税务机关协助,本条就是对税务机关加以义务。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对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办人情案、关系案,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罚代刑,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推荐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