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有关药品许可证书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进口或制剂配制的,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批。需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进口许可或配制制剂许可的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不得采取任何欺骗手段谋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否则,依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依照本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吊销违法行为人以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撤销其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其违法取得的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自始无效。除此之外,受理申请的机关在五年内不受理其进行药品生产、经营、进口及配制制剂等的申请,即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
2.罚款。行政执法机关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申请人,除了给予吊销其有关的许可证、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且在一定年限内不受理其申请的制裁外,还要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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