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本条是关于基金管理人担任资格的规定。
2012年本法修改时,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考虑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的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担任,有的由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担任,因此本条相应地作了修改。对于2012修改后的本条,应分为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是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二是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既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公司,也可以由合伙企业担任。
一、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担任资格
结合本条的规定可知,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其中,基金管理公司是指按照本法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以公司形式存在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拟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符合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时,可以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批准设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可以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决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办理公司登记,完成设立登记手续。
关于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的规定是为将来证券市场、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改革预留的空间。在本法于2012年修改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第一时间发布《关于就〈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指出:“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该条修订已为除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参与公募基金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积极引导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能够丰富机构投资者队伍,完善市场结构,促进行业竞争,有力推动基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是建立强大财富管理行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允许有资产管理经验并具备一定管理规模的机构进入公募基金领域,可以为更多的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好的理财服务。这些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遵循公募基金业务的监管要求,也是进行功能性监管的有益探索。为此,我们起草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考虑到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有着多年的证券资产管理经验,已经管理着数额巨大的资产,有较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和制度安排,从事公募基金业务相对于其他类机构具有明显优势,因此初期阶段拟允许上述三类机构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2013〕10号公告)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简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
二、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担任资格
实践中,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运作模式通常是:非公开募集到一笔资金后,以该笔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而这些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自己并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运作;相反,它们将资金交由专业机构管理,即所谓的基金管理人管理;担任这类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机构,既有基金管理公司,也有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一般公司,还有一般的合伙企业。当然,有时非公开募集基金也并不以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存在,而是像公开募集基金一样,直接将一笔资金交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管理,管理这笔资金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实际上就是这一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从以上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运作模式可以看到,非公开募集基金无论是以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存在,还是不以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存在,它的管理人(即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既有依法设立的公司,也有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考虑到本法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见本法第十章),同时非公开募集基金本身也属于高风险事物,因此,本法未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担任资格予以明确规定,而仅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三、基金管理人担任资格与公开募集基金资格的区别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机构。本法第五章则对公开募集基金资格作了规定,即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在理解本条和本法时,要注意这两者的区别。它们的区别可以简化为:依照本法取得基金管理人担任资格(即依法设立了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机构取得基金管理人担任资格)并不能自取得担任资格起自行公开募集基金。依照本法取得基金管理人担任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准备相关文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正式担任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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