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728°c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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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备案、公告程序的规定。

释义

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基金管理人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才生效。而本条即规定了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和程序。

一、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法第五十八条对基金募集的结束期限作了规定,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该期限从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算。前面已经提到,实践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通常为3个月;但基金管理人实际发售基金的期限常常短于3个月。下面将举例来说明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的计算。某基金的基金发售公告明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自2005年3月7日至4月6日,本基金面向投资人同时发售;本基金可视认购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期间。”就该基金来说,虽然基金的实际发售期限短于3个月,仅1个月(2005年3月7日至4月6日),但这并不改变该基金的基金募集期限为3个月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基金的实际发售期间并不影响基金的募集期限,对基金备案有影响的期限为基金募集期限而非基金的实际发售期限。同时,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限的起算日为基金发售之日,即2005年3月7日。因此,该基金应当是2005年6月6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2005年6月6日是确定该基金是否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日期。

第二,达到最低基金份额总额。本条针对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的要求。对于封闭式基金来说,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要达到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要达到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第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目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方予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备案的程序

符合前述条件时,基金管理人即可以依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第一,验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所募资金进行审查验证,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资产总额等。

第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基金备案予以书面确认;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第四,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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