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本条是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的规定。
通过前文的论述,我们已经知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委托代表参加,主要讨论有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的组织。从基金法律关系中,我们可以知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服务机构有着各自不同的法律地位。从本质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借助于基金合同而组成的一个团体。基金合同是基金持有人权利和义务的来源。从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来看,证券投资基金是公司和信托两种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基金持有人的法律地位亦介于公司股东与传统私人受益人之间。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通过利用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来实现其资产的增值。也就是说,投资者的财产分裂为资本的提供和投资两个功能,并将投资的功能职业化。资本提供者不再负责投资,而是将他的资本交给金融中介,由金融中介作出投资的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在整个基金运作的过程中的角色也就弱化了,这种弱化主要是在基金的具体运作经营方面。因此,本法在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职权之后,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因为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直接参与到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中的话,也就在事实上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般原则,也不利于整个基金的良好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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