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内容如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因委托而免除。
本条是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办部分基金业务的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肩负着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的职责,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十二项职责。根据本条规定,这十二项职责中,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的事项包括:
1基金的份额登记。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一般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为了使基金管理人专注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业务,扩大基金份额的发售数量,方便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事宜,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登记计算公司等机构,利用其业务网络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
2基金的核算、估值。为确保投资人自由地以公平价格申购或赎回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专门的估值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3基金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有向投资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义务,包括提供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代办基金的投资顾问业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宜的,应当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认定。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承担着保管基金财产、办理结算和支付业务等职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十一项职责,其中第八项是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托管人的主要义务是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本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业务仅限于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并不能免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因为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复核等事项,都是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因此,尽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这些事项,但相应的法律后果仍须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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