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基金销售机构未尽风险揭示义务并误导投资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基金产品具有专业性强、风险大等特点,一般的投资者受投资经验、专业技能、信息渠道等方面的限制,对于证券市场投资风险难以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后,投资者将资金交给专业经营的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和运用,投资者本人并不直接负责管理。如果投资人事先不了解投资风险而盲目投资,或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极有可能造成投资人利益受损。随着资本市场不断活跃,大量缺乏风险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新投资者入市,市场违规行为时常发生,一些基金销售机构重业务规模、轻风险揭示,重客户开发、轻客户风险评估,重投资推介、轻基本知识普及,造成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问题比较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在此次修改中,本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本条是此次修改中的新增条文,对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在理解上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基金产品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帮助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讲清投资与投机、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告诉投资者认识证券投资是高风险投资,特别是对新开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要合规推介产品,说明基金份额与储蓄存款、债券等投资产品的差异,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销售过程中,可通过公开出版资料,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等多种方式向公众推介基金。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等。
基金宣传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宣传推介保本基金的,应当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开放申购的,应当在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宣传推介材料中说明开放申购期间,投资者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规定的必备内容的风险提示函。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基金产品销售合同中,基金销售机构也应当列明该基金产品具有的各项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2)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4) 特定的基金品种、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5)其他风险。基金销售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就属于“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二、基金销售机构误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在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管理中,这通常被称为基金销售适用性。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风险进行评价,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向基金投资人公开。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等级: (1)低风险等级; (2)中风险等级; (3)高风险等级。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细分。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当定期更新,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基金销售机构选择销售基金产品,应当建立基金投资人调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清晰有效的作业流程,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评价应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类型: (1)保守型; (2)稳健型; (3)积极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细分。基金销售机构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及其说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在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匹配的方法,由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基金产品风险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检验。匹配方法至少应当在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之间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同时在建立对应关系的基础上将基金产品风险超出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定义为风险不匹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中加入基金投资人意愿声明内容,对于基金投资人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产品风险超出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要求基金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基金的同时进行确认,并在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上记录基金投资人的确认信息。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违背基金投资人意愿向基金投资人销售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如果基金销售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未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查和评价,或者未将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价明确告知基金投资人,导致基金投资人作出错误判断,选择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就属于“误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三、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与“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应当同时具备。情节严重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故意对投资风险作虚假描述,误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很不相当的基金产品,对基金投资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具有严重社会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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