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沙治沙法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沙化土地用途,应当符合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条是关于防沙治沙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的规定。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利用的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而编制的分配土地资源、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较为长期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以下特点:
(一)具有整体性的特点。这里所讲的具有整体性,主要是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象是本规划区内的全部土地资源,它的作用是协调各部门用地矛盾,其制定者是人民政府,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
(二)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的长期规划,规划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
(三)具有可变性的特点。由于总体规划是长期的,在一定时间内,受影响土地利用的人口增减、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甚至行政区域等变动因素的影响,需要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定期修订。但是,该修订不能任意进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四)具有指导性的特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有宏观控制、协调的指导作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五级。有时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会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依据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原则、要求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级别不同其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全国和省级、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对来讲属于宏观控制性规划,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实施性规划。
二、沙化土地是土地的一种类型,也是土地的一个组成部分,防沙治沙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涉及土地的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县级以上地方防沙治沙规划都由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省级防沙治沙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又都在同一个区域内。因此,这两个规划应当是衔接的。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防沙治沙规划各自的任务是不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从国家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在保持耕地稳定的前提下,协调各业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和整理,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高效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沙治沙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对沙化土地的治理进行统筹安排和总体部署,是指导防沙治沙工作的依据,防治的目标与治理措施较为明确、具体,其目的是为改善沙化地区的生态环境,从而促进沙化地区经济的发展。防沙治沙规划是沙化地区防沙治沙方面的具体性规划,整治、利用的土地是沙化土地,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对全部土地,其中也包括对沙化土地所进行的整体安排,沙化土地只是整个土地中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防沙治沙规划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因此,本条规定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如果两个规划相互矛盾、不衔接,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更不利于沙化土地的治理,也会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把土地用途落实到了地块,因此,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沙化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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