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洪法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本条是关于对山洪可能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进行防治的规定。
一、山洪是一种由强度很大的暴雨、融雪在一定的地形、地质、地貌条件下形成的洪水。其特点是:流速快、过程短、突发性强、破坏力大;通常发生在温带和半干旱地带的山区,暴发时往往挟带大量泥沙、石块。山洪常常引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人民的生命财产产生巨大威胁。为此,本条专门规定了在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防治山洪,这也是我国防洪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是一个山洪分布很广的国家,除干旱地区以外的山区均有发生,特别是淮河、海河和辽河流域的山区更容易发生。在我国的西南、西北和华北山区多有泥石流山洪。由于山洪来势凶猛,破坏性大,因此,必须重视对山洪的防治。
二、根据本条的规定,防治山洪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山洪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水文气象的原因,同时也与发生地区的地形、表层地质及植被情况有关,一般来说,地面坡度越陡,表层地质越疏松,植被条件越差,山洪暴发的可能性越大,也越容易引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由此可见,山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山洪的防治涉及到水利、气象、地质等部门,并且由于山洪预报的预见期短,往往预见以后没有足够的时间采取防护措施,这就使及早发现隐患,及早采取措施显得更为重要。根据山洪发生的上述特点,本条规定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组织有关部门如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隐患进行全面调查,确定重点防治区,密切注视有无上述灾害的先兆,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山洪防治的工作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其采取的措施通常是搞好水土保持,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等,并且要做好气象预报工作,采取综合性措施对山洪进行防治。
2.由于山洪及其所引发的泥石流等灾害破坏性大,暴发时往往冲毁村镇、铁路及其他设施,为了避免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活动遭受山洪的损害,本条规定,建设城市、村镇等居民区、工厂、矿山、铁路及公路等应当避开山洪经常发生的地区,有关部门在建设的规划和布局时要统筹考虑,统一规划,避开山洪的威胁。对已经建在上述地区的有关设施,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三、本条所提到的“滑坡”、“泥石流”的含义是:
1.滑坡是指斜坡岩土体沿贯通剪切面向临空面下滑的现象。
2.泥石流是指在山区由于暴雨、融雪等使山谷中积存的松散岩土体向下游开阔地倾泻的一种突发性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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