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洪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本条是关于护堤护岸林木管理及采伐的规定。
一、护堤护岸林木是保护河道、湖泊的天然屏障,是涵养水源、保持水质清洁的守护神,也是美化环境必不可少的绿色植物。护堤护岸林木是指在河道、湖泊堤防、岸线两侧种植的,保护堤岸安全的林木。依照我国《森林法》关于森林分类的规定,护堤护岸林属于防护林的一种,其主要作用是拦沙固滩,防止水浪对堤岸的冲刷,在防汛抗洪期间可以用作防汛抢险的物料。
二、护堤护岸林木属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保护堤岸安全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多年来,水利部门在进行江河、湖泊治理和堤防维护、修建的同时,也组织营造了大量的护堤护岸林木,并进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否则,汛期堤岸就有可能发生垮堤、崩塌,甚至决口,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因此,对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就有别于其他的林木,其采伐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要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河道、湖泊管理机构不同意采伐的,则不得采伐。
三、按照《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河道管理单位可以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采伐,但应当限于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同时,根据1991年林业部、水利部发布的“关于水利部门所属林木征收育林基金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水利部门管辖的范围内,由水利部门出资在河(渠)道旁和水库周围植树成材后采伐的木材,免征育林基金。
2024-11-07180
2024年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修正案修正本最新全文
2024-11-07171
2023-05-09337
2023-05-09634
2023-05-09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