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洪法第六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一、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一部法律从何时开始正式实施,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必须明确其产生法律效力的具体日期。根据我国的立法实践,一部法律依据不同情况和需要,其生效日期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种表述方式:一是直接在法律中规定“本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二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是规定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本法关干生效日期的规定,是使用上述第一种方式。此外,本法生效后,能否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和事件适用呢?即本法的溯及力问题。一部法律如有溯及力,就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而本法对此未作规定,表明本法没有溯及力,即不适用本法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
二、本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于1997年8月29日签署第8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为何却要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呢?这是考虑到:一部法律在制定后到实施之间,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一方面,本法确立和完善的许多防洪措施、制度,与以往的有关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及做法有许多不同之处,需要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清理、修改,为本法的实施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同时这些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本法的有关规定也需要有一个统一认识和理解的过程;另一方面,便干社会各界及时学习、了解本法的各项规定,以利于本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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