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震减灾法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本条是关于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与管理原则的规定。
一、本条明确了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台网的基本法律原则。即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原则,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本条规定了全国地震监测台网包括三个层次的地震监测台网,即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上述三个层次的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其建设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而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则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鉴于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由投资建设地震监测台网的有关单位负责,但是必须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二、建设地震监测台网是发展地震科学最基础的一项工作。专业地震观测台依据其不同的监测功能,可分为地震台与前兆观测台,而前兆观测台依据其观测的物理量又可分为形变台、地磁台、地电台等。地震台根据台站设置的地震仪的放大倍数高低又可分为微震台、强震台等,而对承担有世界资料中心交换资料的台站,在要求上又比一般台站要高,在管理上就有所不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台网既构成了区域性地震台网,又是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一部分,从而提高了对国内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基于上述实际情况,为了能有效、合理地发挥各类台网的作用,本条规定了“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1.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开始于50年代,国家为了迅速发展地震科学事业,在1957年先后建立了昆明、成都、兰州、南京、上海佘山、拉萨、广州、北京等8个基本地震台,1958年又新建了长春、西安、包头及武汉基本台。这些台网的建成,大大提高了中国的地震观测水平,促进了中国地震科研事业的发展。1966年邢台地震后,为适应进一步开展地震预报的需要,提高地震的监测能力,又在乌鲁木齐、喀什等13个城市地区增建了基本台,并且装备了先进的地震仪器和各种前兆观测仪器。1971年国家地震局成立后,这些台成为局属全国性地震监测基本台,也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的中心台,成为地球物理和地震预报综合观测台站,其中相当一部分还担负着国际资料交换和技术合作的任务。
2.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形成于1966年邢台地震后,随着中国大陆地区地震活动高潮的到来,全国各省区地震部门先后组建,随后各省区域内地震台网也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到1976年底,我国大陆地区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区域地震台网,使地区性地震监测能力大大提高。
3.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发展是由当地的地震灾害和社会生活、生产建设等多种因素决定的。一种是(地)市、县地震部门由纯管理的职能部门发展到设有专业观测台站的业务实体的过程中建的台站;一种是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且有发生地震危险可能性而国家又来不及建设台站的地区,地方政府为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自己兴建的台站,还有一种是由(地)市、县级管理的水动态、水化学观测网和动物行为异常观测网点,主要用于捕捉临震信息。
根据几十年来台站建设的实况,本条规定上述台站的建设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也就是谁建设的台站,台站的人、财、物就归谁管理。为此,原则上中央管理的台站,其建设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管理的台站,其建设由地方财政承担。当然,有的由中央建设的台站,因为地处边远或其它原因,委托地方管理;或者中央管理的台站,由于地方总体建设规划的需要等原因愿意承担部分财政的,也可由双方商定确定由谁管理。
四、为了保障电力枢纽、铁路干线、大水坝、大油田、大矿山的安全和有利于生产,我国水利、电力、铁道、石油、煤炭等部门建设有自己的企业台站。这些台站完全是归属于本企业,是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但是,由于地震台站有很强的专业性,如何确定本单位建立地震台站的目的和要求,以及如何实现本单位建立地震台站的目的和要求,在台网布局上,仪器选型上,以及观测资料的使用和处理上,都需要地震专业队伍的参与,又考虑到台站的功能与上述的台站是相同的,为了使台站发挥更大的价值,实现资料共享和互补,所以,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单位应当在台站的选址、仪器的标准化及资料的分析、处理的规范化等方面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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