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6年11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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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对14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2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将《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阻碍行政管理和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将《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废止14部政府规章
(一)《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二)《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的规定》;
(四)《长春市轻轨交通管理办法》;
(五)《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六)《〈长春市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七)《长春市城镇地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八)《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九)《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十)《长春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十一)《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
(十二)《长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十三)《长春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十四)《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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