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9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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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定,营造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2016〕68号)、《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汕府办传〔2016〕78号),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一)第十条中的“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
(二)第十一条中的“二十个工作日”修改为“十个工作日”,“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五个工作日”。
(三)第十四条中的“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
二、《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第七条中的“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
三、《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一)第十二条中的“十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七个工作日”。
(二)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中的“二十个工作日”修改为“十个工作日”,“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
(三)第十九条中的“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五个工作日”。
四、《汕头经济特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规划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一)第九条中的“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十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七个工作日”。
(二)第十条修改为:“经批准临时变更房屋用途但需要补交地价款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并补交地价款。”
五、《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第八条中的“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五个工作日”。
六、《汕头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一)第十三条中的“5个工作日”修改为“3个工作日”。
(二)第十七条中的“10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
七、《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一)删去第二十八条。
八、《汕头经济特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一)第一条中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改为《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二)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维修车辆停车场的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厂区平面图”。
(四)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经营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第二款中的“五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
(六)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业的机修、电器维修、钣金(车身修复)、涂漆(车身涂装)、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以及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等,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岗位知识培训和学习”。
(七)第二十三条中的“质量信誉考核”修改为“诚信评价”。
(八)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省人民政府颁发的”。
九、《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一)将“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经济和信息化”修改为“商务”。
十、《汕头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一)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各级政府)和有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领导人员。”
(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带队督查本辖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
(三)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接到较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发地政府应当如实向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按照职责权限组织或者协助配合调查处理。”
(四)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将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本部门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五)第九条第六项修改为:“接到较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如实向本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并按照职责权限组织或者协助配合事故的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灾害程度。”
(六)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高新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修改为:“有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
十一、《汕头市公墓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一)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的“规划与国土”,修改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二)第三条第二款中的“物价”以及第四条、第九条第三款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民政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墓规划审批公墓建设的申请,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或审批决定,不予核准或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二、《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一)删去第五章,其他各章各条顺延。
(二)删去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项中的“以及非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删去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各项顺延。
(四)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及区(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执行。”
十三、《汕头经济特区企业投诉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情况相对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普通投诉事项,市投诉受理协调机构可以直接协调有关投诉处理责任单位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先行按职责权限交由相应的投诉处理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出处理决定,投诉处理责任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签收,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答复市投诉受理协调机构。”
十四、《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汕府[2015]60号)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项目代建期间,除涉及项目单位产权的不动产权证和固定资产确权手续,需由项目单位在报审材料上盖章确认外,其他基建手续由代建中心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直接向相关部门办理报批。”
十五、《关于优化汕头市中心城区现状市政设施维修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汕府办〔2014〕76号)
第五点第(五)项修改为:“工程预算造价的财政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六、《关于扶持汕头港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汕府〔2015〕73号)
(一)第二点第六项修改为:(六)符合申请新增国际近洋/远洋集装箱班轮航线奖励的航线营运商,在新增航线满一周年后一个月内填写《新增国际近洋/远洋集装箱班轮航线年度奖励申请表》,并附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首次申请)、《税务登记证》副本(首次申请)、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证书、相应航线备案证明、航线运营情况表、集装箱班轮离港报(TERMINAL DEPARTURE REPORT)或船舶签证簿(复印件加盖公章各5份,验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市港口管理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局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相关资料完整提交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拨付奖励资金。
(二)第二点第八项修改为:(八)符合申请集装箱中转奖励的码头经营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码头经营企业集装箱中转奖励申请表》,并附公司的季度集装箱吞吐量情况表和集装箱班轮离港报(TERMINAL DEPARTURE REPORT)或装船单及理货公司出具的本季度各集装箱航线运营商的水水中转集装箱情况(复印件加盖公章各5份,验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市港口管理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局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相关资料完整提交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拨付奖励资金。
(三)第二点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申请拖车奖励的拖车公司(具体运量名次由港务集团在广澳港区闸口公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集装箱拖车公司奖励申请表》,并附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首次申请)、《税务登记证》副本(首次申请)、集装箱进出广澳港区闸口数据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各5份,验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港务集团负责收集相关申请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市港口管理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相关资料完整提交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拨付奖励资金。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汕头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
《汕头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汕头市公墓管理办法》
《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投诉管理办法》
《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关于优化汕头市中心城区现状市政设施维修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扶持汕头港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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