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2016年10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6年12月12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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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白云山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白云山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白云山保护区位于保靖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09°16′35″-109°30′52″,北纬28°37′42″-28°50′58″,总面积20159公顷。
白云山保护区属于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中亚热带山地季风湿润气候森林生态系统,金钱豹、林麝、白颈长尾雉、伯乐树、珙桐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栖息地。
白云山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具体界限和面积以白云山保护区总体规划为准,由保靖县人民政府公告并设立界标。
第三条 凡在白云山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白云山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规范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政府)、保靖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云山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管理经费及生态补偿资金纳入预算。
自治州人民政府、保靖县人民政府林业、环保、国土、农业、水利、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白云山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白云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白云山保护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农垦场应当引导村(居)民、职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按照保护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第六条 白云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白云山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
(二)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组织环境监测;
(三)对自然保护区内森林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进行保护;
(四)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五)做好自然保护区宣传教育工作;
(六)开展森林防火等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云山保护区环境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白云山保护区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管理白云山保护区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保靖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保靖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白云山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
林业、气象、交通、通信、公安、消防、民政、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白云山保护区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白云山保护区内严禁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须报请保靖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白云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助点,对病饿、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实施救护,并适时适地放归。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饿、受伤、受困、迷途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及时报告白云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救护。
第十条 白云山保护区管理机构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野生动物活动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发放防护宣传手册,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十一条 白云山保护区内野生动物对人畜造成伤害的,或者对农作物、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由保靖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非法猎捕、故意伤害野生动物或者擅自进入白云山保护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白云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取修建保护圈、填补肥土、增加支撑等就地保护措施实施保护。
白云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自然更新、人工繁育、野外回归等措施,扩大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种群数量。
第十三条 白云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护措施,防止外来物种进入白云山保护区。
白云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控,严防动物疫源体输入输出白云山保护区。
白云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控,严防病虫对森林植被群落的侵害。
第十四条 白云山保护区内单一物种种群数量增长过快,造成生态失衡的,白云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预防调控措施。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保靖县人民政府对白云山保护区内原有居民,在生态移民、生态补偿、节能工程、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优先安排。对白云山保护区核心区原有居民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应当迁出的,依法给予安置;鼓励缓冲区、实验区原有居民迁出,并予以扶持和奖励。
白云山保护区因保护管理需要,使自然资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自治州人民政府、保靖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白云山保护区核心区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白云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白云山保护区缓冲区内经批准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拍摄影片等活动。从事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白云山保护区管理机构。
白云山保护区实验区内可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养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在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和不影响景观的前提下,依照程序审批,在实验区可以发展生态农业、林业和旅游等生态经济。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非法转让白云山保护区内的土地;不得非法扩大白云山保护区内现有土地使用面积。
白云山保护区内集体土地可以采取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等方式,由白云山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权。
第十八条 禁止在白云山保护区内猎捕、毒害野生动物,禁止收购和贩运白云山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九条 在白云山保护区内应当严格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食源和水源。禁止以下破坏行为:
(一)开矿、采石、挖沙、取土、开垦;
(二)放牧、砍伐、烧荒、烧窑、烧蜂;
(三)采药、采脂、采笋、采果、采种、掘根、剥树皮;
(四)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
(五)向水体投放有毒、有害物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白云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对白云山保护区的资源、环境、设施造成破坏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依法处以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妨碍白云山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白云山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已于2016年10月27日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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