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20年6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一、市应急管理局可以将其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委托至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实施。
二、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做好有关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及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予以公告。
三、委托实施后,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在本辖区实施行政许可,完善行政许可程序,落实行政许可责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定期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行政许可情况。
四、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对区、县(市)应急管理局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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