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港口岸线,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包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港口岸线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集约高效的原则。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已建成的公用码头不得随意拆除和搬迁。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淮安港总体规划,结合港口资源整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经征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应当与省五年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期限同步。
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淮安港总体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港口设施,确需对总体规划中岸线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的,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除依法许可的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外,不得利用沿河自然岸坡两侧设置浮吊船、输送带等设施装卸货物。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向建设港口设施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以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应当当场受理;
(三)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不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审查。
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之日起二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限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二年。
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失效。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手续。
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到期需要继续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港口岸线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表和延期说明材料。
经批准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因企业更名或者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应当向港口岸线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企业更名或者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材料。
申请使用的港口非深水岸线范围、功能等发生改变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港口建设项目法人依法终止等,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因港口总体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港口总体规划调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港口岸线使用人。
港口岸线使用人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注销手续的,应当向港口岸线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注销申请表和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申请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京杭运河港口岸线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许可决定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其他港口岸线的,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许可决定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程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三)代为申请的,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四)无条件拆除承诺书以及工程建设期满拆除临时港口设施并恢复岸线原貌的方案;
(五)建设临时港口设施运营期间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工程建设选址附近有无同类功能码头,进行审核。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岸线使用人应当自使用期满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恢复岸线原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港口岸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及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解决港口岸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港口岸线使用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生态保护,依法查处使用港口岸线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堤防用地管理,禁止堤防用地用于建设非法码头和浮吊船作业点货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使用管理,禁止将土地用于建设非法码头和浮吊船作业点货场。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各职能部门对违法设置的码头和浮吊船作业点实施整治,依法拆除。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港口岸线使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淮政发〔2010〕195号〕同时废止。
2024-11-07180
2024年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修正案修正本最新全文
2024-11-07171
2024-01-04103
2024-01-08178
2024-01-04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