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调整的决定
为了依法依规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经研究,市政府决定:
一、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事项外,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原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其他职权,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委托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属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调整至各区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机构行使。
二、本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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