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
调整问题的决定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市)行政机关承担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需要由市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因机构改革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和区(市)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区(市)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五、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及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和合法性。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11-0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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